基本案情
某建工公司承包一個消防工程后,將工程轉包給某安裝公司,某安裝公司又轉包給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對涉案工程實際施工并指派未某負責現(xiàn)場管理。工程完工后,馮某等 14 位農民工未領到工資。2023 年 1 月 9 日,馮某等 14 人訴至法院,要求未某、某建筑公司、某安裝公司和某建工公司支付工資款共計 144734.5 元。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發(fā)現(xiàn)涉及農民工人數較多,為高效化解糾紛,保障農民工權益,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調解進行調解,并指派法官指導。
調解員收到案件材料后,經梳理案情并與各方當事人溝通發(fā)現(xiàn),未某是帶班管理人員,其表示自己只是代班的,不是包工頭,工人工資款不應由其個人支付。經與用工方建筑公司溝通,建筑公司表示沒有拿到該工程款,正在與某安裝公司打官司討要工程款,現(xiàn)公司經營困難,資金緊張,無法一次性給付馮某等 14 人工資。之后,調解員又與某安裝公司及某建工公司聯(lián)系,均稱不欠某建筑公司款項,不同意支付農民工工資。
調解員經研究認為,本案應由用工方某建筑公司支付工資,并將該情況向馮某等 14 名農民工進行了解釋,馮某等人表示有人支付工資即可,并且同意分期支付方式,但表示至少要先支付一部分。為促進調解進程,指導法官向某建筑公司耐心釋法,強調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是應盡義務,調解員則根據了解到的實際情況,提出雙方均能夠接受的調解方案,即某建筑公司先履行一部分,其他的可以寬限 3 個月支付。最終,馮某等 14 名農民工與某建筑公司就工資支付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處理結果
馮某等 14 人與某建筑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在簽訂協(xié)議時,某建筑公司現(xiàn)場支付 36000 元,分發(fā)給 14 名農民工,后續(xù)款項分兩期履行。截至 2023 年 6 月,某建筑公司已履行完畢全部款項,系列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509 條、第 577 條、第 579條
解紛要旨
農民工工資問題是民生大事,關系著每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通常涉及人數較多,范圍廣,如果不能及時妥善化解,易引發(fā)衍生問題。本案中,直接雇傭農民工的某建筑公司對于工人工資的金額、支付情況并無異議,但因項目工程款收回困難,公司經營面臨困難,導致遲遲未能支付工資,若直接判決,可能影響該公司正常運轉,進而影響農民工工資的及時兌付。法院委托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充分發(fā)揮其專業(yè)調解技能,快速確定爭議焦點并找準責任主體。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按照既有利于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又有利于促進企業(yè)長期穩(wěn)定經營的總體思路推進調解,最終促成各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某建筑公司當場支付部分工資款并按期支付剩余工資,有力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