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里,財務狀況往往緊密相連。但當夫妻中的一方對外欠債,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呢?這個問題在現(xiàn)實中常常引發(fā)諸多糾紛與困惑,今天我們就來深入剖析一下。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guī)則
我國《民法典》第1064條對夫妻共同債務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這也是判斷夫妻一人欠款時另一方是否擔責的關鍵依據 :
1. 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夫妻一起在借條上簽字向他人借款,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明確表示知曉并同意共同償還,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有償還義務。這體現(xiàn)了“共債共簽”原則,保障夫妻雙方對債務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避免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 。
2. 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衣食住行、子女教育、醫(yī)療保健等方面的開支。比如,一方為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子女學費、家庭水電費等而產生的債務,即便僅以個人名義舉債,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這些支出是為了維持家庭的正常運轉,夫妻雙方都從中受益。
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例如,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店鋪擴張,雖然借款金額較大超出日常開銷范圍,但因為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以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不過,如果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個人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純粹個人的奢侈消費,這些債務明顯與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無關,就屬于個人債務,配偶無需承擔。
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判斷因素
在實際案件審理中,除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法官還會綜合多方面因素來判斷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1. 債務金額大小:一般來說,小額債務更有可能被認定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從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大額債務則需要債權人進一步舉證證明其用途與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相關 。比如,一方借款幾百元用于購買家庭日用品,很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借款幾十萬元,且無法證明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事務,就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2. 家庭消費習慣:不同家庭有不同的消費習慣和經濟狀況,法官會結合夫妻雙方的收入水平、日常消費模式等因素進行判斷。如果債務的產生與家庭的一貫消費習慣相符,就更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例如,一個家庭平時生活較為節(jié)儉,一方突然借款購買奢侈品且超出家庭經濟承受能力,這種情況下該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的可能性較大。
3. 負債用途:明確債務的實際用途是判斷其性質的關鍵。如果能夠證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如購買家庭住房、裝修房屋、共同經營的生意周轉等,那么該債務通常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反之,若借款用于個人的投資、娛樂等與家庭無關的事項,就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
個人債務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1. 個人債務的常見情形: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例如,一方在結婚前購買房產所欠的房貸,原則上屬于其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
夫妻一方擅自資助無扶養(yǎng)義務人的債務。比如,一方未經配偶同意,資助自己朋友創(chuàng)業(yè)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時也可以約定債務的承擔方式。如果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且債權人知曉該約定,那么按照約定執(zhí)行,一方所負債務由其個人承擔 。
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負的債務。如一方因交通事故侵權賠償、因犯罪被處罰金等所產生的債務,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屬于個人債務 。
2. 個人債務的法律后果:對于個人債務,由負債方以個人財產進行償還,配偶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在執(zhí)行階段,法院只能執(zhí)行負債方的個人財產,而不能執(zhí)行配偶的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但如果夫妻共同財產被執(zhí)行,需要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負債方的份額后再執(zhí)行該部分財產 。
夫妻一人欠款,另一半是否要擔責不能一概而論,需要依據法律規(guī)定,綜合各種因素進行判斷。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雙方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對于大額債務盡量做到共同簽字,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同時,債權人在出借資金時,也應當謹慎審查債務用途,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